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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通报11起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4-14 03:08:14 |   作者: 环球直播app

产品概述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通报

  2023年,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 、 重点领域、 重点行业, 紧盯 “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明显问题,充分的发挥执法办案优势效应,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震慑力的案件,有力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嘉峪关湘之汇五金机电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7月28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书,执法人员依法对嘉峪关湘之汇五金机电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摆放销售的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3套,型号:2106-2;大艺牌充电式起子电钻4套,型号:T28;大艺牌充电式起子电钻1套,型号:1028;大艺牌锂电池(48V)5个,型号:Mod.25-2; 大艺牌锂电池(20V)4个,型号:20-5;大艺牌充电式角向磨光机1套,型号:A7-5802-2,上述商品侵犯“大艺”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现场不可提供上述商品的购进票据和相关资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调查,嘉峪关湘之汇五金机电铺销售的“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充电式起子电钻、锂电池、充电式角向磨光机等商品上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所有权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第896727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商标注册证第38875077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7)注册商标文字图形标识字样相同、近似。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知识产权侵权产品鉴别表,鉴别判定的结果:上述产品均不由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或代生产,是侵犯该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侵权产品。根据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大艺锂电工具2023年价格表,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货值金额583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努力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3套,型号:2106-2;大艺牌充电式起子电钻4套,型号:T28;大艺牌充电式起子电钻1套,型号:1028;大艺牌锂电池(48V)5个,型号:Mod.25-2; 大艺牌锂电池(20V)4个,型号:20-5;大艺牌充电式角向磨光机1套,型号:A7-5802-2;2、罚款5000元。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嘉峪关市俊晨泽五金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7月28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书,执法人员依法对嘉峪关市俊晨泽五金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品展示区摆放有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2套,型号:2106-2柴,上述商品侵犯“大艺”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现场不可提供上述商品的购进票据和相关资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调查,嘉峪关市俊晨泽五金店销售的“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商标标识与商标所有权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第896727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商标注册证第38875077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7)商标注册的“大艺”文字图形标识字样近似。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知识产权侵权产品鉴别表,鉴别判定的结果:上述产品均不由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或代生产,是侵犯该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侵权产品。根据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大艺锂电工具2023年价格表,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货值金额146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案件调查,涉案侵权商品数量少,货值金额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2套(型号:2106-2柴);2、罚款5000元。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嘉峪关金隆源机电设备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7月28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书,执法人员依法对嘉峪关金隆源机电设备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 销售的 “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侵犯“大艺”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现场不可提供上述商品的购进票据和相关资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调查,嘉峪关金隆源机电设备经销部销售的“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其中2106-2型号4台,2106型号裸机3台,商标标识与商标所有权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第896727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商标注册证第38875077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7)商标注册的“大艺”文字图形标识字样近似。上述商品经“大艺”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均不由我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是侵犯我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侵权产品”。根据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大艺锂电工具2023年价格表,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货值金额 3897 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案件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大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充电式冲击 扳手 7台 ; 2、罚款5000元。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嘉峪关翔宁建筑材料销售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7月28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书,执法人员依法对嘉峪关翔宁建筑材料销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 销售的 “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侵犯“大艺”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现场不可提供上述商品的购进票据和相关资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调查,嘉峪关翔宁建筑材料销售店销售的“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6台,其中2106-5型号4台,2106-2型号2台,商标标识与商标所有权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第896727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商标注册证第38875077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7)商标注册的“大艺”文字图形标识字样近似。上述商品经“大艺”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均不由我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是侵犯我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侵权产品”。根据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大艺锂电工具2023年价格表,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货值金额 4136 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案件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大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充电式冲击 扳手 6台 ; 2、罚款5000元。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嘉峪关鑫永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7月28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书,执法人员依法对 嘉峪关 鑫永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 销售的 “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侵犯“大艺”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现场不可提供上述商品的购进票据和相关资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调查,2023年6月中旬,当事人嘉峪关鑫永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从兰州到嘉峪关送货车上购进了“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15台,其中2106-5型号11台,2106-2型号4台,截止案发未销售。上述“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商标标识与商标所有权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第896727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商标注册证第38875077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7)商标注册的“大艺”文字图形标识字样近似。上述商品经“大艺”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均不由我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是侵犯我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侵权产品”。根据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大艺锂电工具2023年价格表,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货值金额 9880 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案件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大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充电式冲击 扳手 15台 ; 2、罚款 10 000元。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嘉峪关多欣意日用百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5月25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投诉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嘉峪关多欣意日用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货架摆放有馨盛源凡士林润肤霜(净含量100克)41盒,海蓝小屋凡士林烟酰胺臻养润肤霜(净含量250克)4盒,怡妍凡士林倍护润肤霜(净含量300克)2盒,当事人现场不可提供上述商品的购进票据和相关资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调查,嘉峪关多欣意日用百货店销售的“馨盛缘凡士林润肤霜”“YIYAN怡妍凡士林倍护润肤霜”“海蓝小屋VASELINE烟酰胺臻养润肤霜”商标标识与商标所有权人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第2023551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商标注册证第428859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商标注册的“凡士林”“VASELINE”文字图形标识字样近似。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供了购进“馨盛缘凡士林润肤霜”“YIYAN怡妍凡士林倍护润肤霜”“海蓝小屋VASELINE烟酰胺臻养润肤霜”商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购进票据、生产商《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商品检验报告,涉案商品货值208元,违法来得到的25.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不知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能证明销售的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销售侵犯“凡士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5.5元。

  上述案件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对注册商标及其他同类商品造成影响,大量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使得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甚至还会对消费的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当事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也对消费的人权益造成了损害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经营行为,积极构建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和营商环境,维护了众多购买的人合法权益。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嘉峪关嘉世浩发家用电器销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案

  2023年6月23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燃气具专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嘉峪关嘉世浩发家用电器销售部现场检查,店内销售商品展示区有神洲好太太燃气灶具1台,樱花牌燃气灶具1台,铭牌标识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设备型号,无生产日期;有思恋好太太燃气灶具1台,铭牌标识生产许可证编号XK-21-007-02830,型号JZR-A,生产日期2021年3月18日,上述产品均无CCC认证标志,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燃气灶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调查,嘉峪关嘉世浩发家用电器销售部销售的3台燃气灶具,灶身粘贴的铭牌标识均没有CCC认证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的规定。2022年1月1日以后,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具不得生产、销售。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灶具货值金额1500元,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和销售记录等有关的资料,故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2、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3台;3、罚款1950元。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嘉峪关市国星太阳能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案

  2023年6月23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燃气具专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 嘉峪关市国星太阳能经销部 进行现场检查,在店内销售展示区有万喜牌燃气灶具 2台,型号JZT-718、JZT-832,生产许可证编号均为XK21-007-00152,没有生产日期,上述产品粘贴的信息标签均无CCC认证标志,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调查,嘉峪关市国星太阳能经销部销售的 2台燃气灶具,灶身粘贴的铭牌标识均没有CCC认证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的规定。2022年1月1日以后,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具不得生产、销售。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灶具货值金额2000元,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和销售记录等有关的资料,故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2、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2台;3、罚款2600元。

  2023年6月23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燃气具专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嘉峪关福临石材店 进行现场检查, 该店内销售展示区安装有万喜牌燃气灶具、赛华牌燃气灶,燃气灶标示贴没有 3C强制认证标志标识,灶身和其它位置没有生产日期,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调查,嘉峪关福临石材店销售的万喜牌燃气灶 5台,每台购进价200元,货值1000元;赛华牌燃气灶1台,购进价350元,货值350元,灶身粘贴的铭牌标识均没有CCC认证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的规定。2022年1月1日以后,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具不得生产、销售。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灶具货值金额总计1350元,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和销售记录等有关的资料,故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2、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6台;3、罚款1900元。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嘉峪关美居室卫浴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案

  2023年6月23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燃气具专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嘉峪关美居室卫浴经销部 进行现场检查,店内销售展示区安装有红日燃气灶具、金牌燃气灶具,燃气灶标示贴没有 3C强制认证标志标识 ,灶身和其它位置没有生产日期,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调查,嘉峪关美居室卫浴经销部销售的红日 JZT-EB001G燃气灶1台,购进价320元;红日JZT-C8009B燃气灶1台,购进价356元;红日B001G燃气灶1台,购进价310元;红日JZT-8003B燃气灶1台,购进价320元;红日JZT-678C燃气灶1台,购进价350元;红日JZT-3328C燃气灶2台,每台购进价320元,货值640元;金牌JZT-C燃气灶1台,购进价210元。上述燃气灶灶身粘贴的铭牌标识均没有CCC认证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的规定。2022年1月1日以后,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具不得生产、销售。当事人销售的上述8台燃气灶标示贴没有3C强制认证标志标识,灶身和其它位置没有生产日期,货值金额总计2506元。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和销售记录等有关的资料,故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2、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8台;3、罚款3300元。

  2023年6月23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燃气具专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 嘉峪关市欧米兰灯饰店 进行现场检查, 店内销售展示区安装有新辉煌牌燃气灶,燃气灶标示贴没有 3C强制认证标志标识,灶身和其它位置没有生产日期,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调查,嘉峪关市欧米兰灯饰店销售的新辉煌牌燃气灶 1台,燃气灶标示贴没有3C强制认证标志标识,灶身和其它位置没有生产日期,购进价390元,灶身粘贴的铭牌标识均没有CCC认证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的规定。2022年1月1日以后,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具不得生产、销售。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灶货值金额390元,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和销售记录等有关的资料,故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2、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1台;3、罚款510元。

  燃气灶具 关系到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所有类型的燃气灶具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设施。为保证燃气灶具质量安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的执法检查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大对销售不合格燃气具行为的处罚,规范了经营者的销售行为, 打击违法经营,保护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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