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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霆斩污”曝光台丨2家企业涉嫌违反环评及环保“三同时”被处罚!

时间: 2024-04-03 22:13:25 |   作者: 环球直播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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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雷霆斩污”曝光台丨2家企业涉嫌违反环评及环保“三同时”被处罚!

  4月初,衢州市开展了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废和危化副产品“雷霆斩污”专项行动,截止目前,共计排查出问题535个,拟立案数37件,拟处罚金额261.72万元,移送行政拘留案件数3件,拟移送刑事拘留案件数1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杜绝我市再次发生固态废料非法转移倾倒事件。即日起,衢州生态环境局的官方微信、微博以及网站,将分类公开曝光一批“雷霆斩污”行动中的典型违法案件,以此震慑违法企业,带领企业遵守环保法律和法规,共建衢州美好生态环境。

  3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对龙游德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现场的收集、处理水抛光工序废水的二级沉淀池较简陋,池内积存的污泥已接近池顶,外排废水较混浊。

  经查,2017年底,该单位现在有项目建成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2018年5月,其又以自主验收的方式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2018年8月,该公司因为下游产品工艺处理需要,购置了3台振动抛光机,以洗洁精、振动石和水进行水抛光作业并产生废水。

  因现有项目出现重大变动之后,该公司未依规定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第三方资质单位专业评估,单位现在有项目二级沉淀池废污水处理工艺简单,无法对水中污染物进行相对有效处理,与水抛光废污水处理要求不匹配,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对龙游德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龙游分局已立案查处,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拟处罚款人民币28.8万元;对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某拟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4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柯城分局对浙江九树机械有限公司检查。经现场查阅资料并核实,2011年,该公司取得《浙江九树机械有限公司农用机械、工程机械、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但至今为止仍未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属于擅自投入生产,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十九条的规定。

  对浙江九树机械有限公司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柯城分局已立案查处,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拟处罚款人民币20.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拟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违反本条例,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理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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